股票代码:002747 股票简称:埃斯顿 公告编号:2023-087 号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如下: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开发、
服务各类机电一体化产品、自动控制、运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开发、 动控制、驱动装置、计算机应用软件、伺
服务各类机电一体化产品、自动控制、运 服液压控制及系统集成;销售自产产品;
动控制、驱动装置、计算机应用软件、伺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
服液压控制及系统集成、工业机器人制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人工智能应用软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工
1 件开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电子元器 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人工
件制造;销售自产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 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
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 务;电子元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营活动) 动)
注: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范围的
规范化表述进行相应调整,“经营范围”
内容未发生变化。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2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的交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的交
易事项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易事项、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和第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十四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的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十四)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 的事项;
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十四)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外);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外);
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项;
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事项。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的法定职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权。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的法定职
权。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的其他情形。 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之二以上通过。 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
【新增】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4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