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为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
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4 月 7 日为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86
名激励对象授予 909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1.48 元/份。
特此公告。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