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47 股票简称:埃斯顿 公告编号:2022-013号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3 月 26 日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21 年 3
月 31 日在南京市江宁区吉印大道 1888 号(江宁开发区)会议室以部分现场、部分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顾晓霞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议,逐项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 2022 年 1 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条款进行了修订: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一条 宗旨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
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 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
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1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性文件和《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埃斯顿自动
制定本规则。 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王佳敏女士递交的书面辞职申请。根据王佳敏女士的辞职申请,王佳敏女士因工作原因向监事会提出辞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职务的申请,王佳敏女士离任后仍在公司任职。王佳敏女士的离任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上述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监事填补其空缺后生效;在此之前,王佳敏女士仍将继续履行公司监事的职责。
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桑志民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桑志民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会
2022 年 4 月 1 日
附件:简历
桑志民先生 1974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专
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于南京江海电子有限公司。在公司及子公司工作期间,历任南京埃斯顿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南京埃斯顿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南京埃尔法电液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质量部经理,在公司先后从事质量控制、生产运营等方面管理工作,现任公司公共关系部主任。
截至本次会议召开日,桑志民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南京鼎之韵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南京埃斯顿投资有限公司 0.22%的股权,南京埃斯顿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86%。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桑志民先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涉及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桑志民先生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任职要求;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