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山东仙坛股
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 关规定由山东仙坛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
公司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公司在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
登 记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登 记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70600729262478P。 91370600729262478P。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新增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因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交易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会议决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1 年内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司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限制。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 0 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 0 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总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途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持股计划;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定的其他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其他事项。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行使。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对象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联方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股东大会会议通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形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 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可以亲自出 利。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 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权。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