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23-060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拟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改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2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450万股,在深圳证 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450万股,于2015年2月17
券交易所上市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孙清焕,目前持股为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孙清焕,在公司成立
355,660,700股;中山市榄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目前 时认购的股份数为116,610,000股;中山市榄芯实业投持股为7,320,000股;易亚男,目前持股为1,098,000 资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时认购的股份数为2,400,000股;赖爱梅,目前持股为1,098,000股;林文彩,目前 股;易亚男,在公司成立时认购的股份数为360,000股;
持股为823,500股。 赖爱梅,在公司成立时认购的股份数为360,000股;林
文彩,在公司成立时认购的股份数为270,000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的其他方式进行。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起1年内不得转让,其中孙清焕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不得转让,其中孙清焕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司股份。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半年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间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司形式作出决议;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