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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45 深市 木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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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林森: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08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18-100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7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6日-2018年9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6日下午15:00-9月7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清焕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25,695,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80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30,35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8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5,341,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9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5,695,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5,695,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晓冬、陆文熙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