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和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股[2004]第 44 号批准证书批准,由安
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洪炬祥、查运平以发起设立方式,于 2004 年 12 月组建的股份公司;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769033274W。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34万股,于2015年2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Anhui Fuhuang Steel Structure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富煌工业园
邮政编码:23807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526.8478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和《党章》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
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人为本,以质量求生存,以科技为动力,致力
于以钢结构建筑设计,建设为主导,以相关产品生产配套业务为辅助,以更高、更新、更优的产品回报社会,以高收益回报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承包境外钢结构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
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各类建筑钢结构、交通市政钢结构、工业设施钢结构、建筑幕墙(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外)的研究、设计、生产、安装、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彩板、彩钢压型板、轻型墙板及各类门窗的生产、销售;木门、防火门、木制品、家具的生产、销售;货物运输;建筑、市政用混凝土预制构配件研制生产及销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名单(包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的股东)、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所示:
发起人(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万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6400 净资产 2004 年 12 月 6 日
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150 货币 2004 年 12 月 6 日
华芳集团有限公司 600 货币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洪炬祥 30 货币 2004 年 12 月 6 日
查运平 20 货币 2004 年 12 月 6 日
安徽省皖润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400 货币 2007 年 8 月 30 日
于渭明 360 货币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北京德泰恒润投资有限公司 500 货币 2009 年 11 月 19 日
孙子根 320 货币 2009 年 9 月 3 日
胡开民 320 货币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合计 9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3,526.8478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