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42 证券简称:ST 三圣 公告编号:2023-74 号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6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52023001号、证监立案字 0152023002 号),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
2023 年 7 月 27 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 号、4 号、5 号、6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借款事项
(一)你公司与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碚圣医药)构成关联关系
你公司和碚圣医药均由潘先文实际控制,双方构成关联关系。
(二)你公司与碚圣医药共同向重庆市万盛区恒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小贷)借款 1 亿元
2019 年 5 月 15 日,你公司与碚圣医药作为共同借款方与恒辉小贷签订《借
款合同》,向其借款 1 亿元,借款期限自 2019 年 5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指定收款账户为碚圣医药银行账户。2019 年 5 月 16 日,恒辉小贷将 1 亿元
划入指定的碚圣医药农业银行账户,相关资金用于碚圣医药日常经营及偿还潘先文借款,并未流入你公司。你公司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为 175,600.59 万元,借款金额占比达 5.69%。
2019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1 年 2 月 9 日期间,碚圣医药向恒辉小贷共计偿还
借款本金 4,900 万元。2021 年 2 月 15 日,碚圣医药与恒辉小贷签订《贷款展期
协议》,约定展期偿还 5,100 万元,潘先文、周廷娥和潘呈恭作为连带保证人。
2021 年 11 月,恒辉小贷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公司和
碚圣医药按照年利率 26.4%偿还借款本金 5,100 万元和利息 1,028.50 万元,并
要求潘先文、潘呈恭和周廷娥承担连带责任。2021 年 11 月 29 日,你公司法务
部工作人员收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邮寄的传票。2022 年 7 月 4 日,重庆市
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碚圣医药与你公司在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偿
还恒辉小贷借款本金 49,899,751.95 元及利息(截止 2021 年 2 月 16 日的利息为
1,616,971.07 元,从 2021 年 2 月 17 日起,以 49,899,751.95 元为基数,按年
利率 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你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22 年 12 月 17 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碚圣医药与你公司在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偿还恒辉小
贷借款本金 49,899,751.95 元及利息(截止 2021 年 6 月 16 日的利息为
1,616,971.07 元,从 2021 年 6 月 17 日起,以 49,899,751.95 元为基数,按年
利率 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共同借款事项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第10.2.4 条的规定,本案涉及共同借款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你公司对上述共同借款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也未在 2019 年和 2020 年半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到 2022 年 4 月 27 日才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展期协议、银行流水、法院传票及判决、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资料证明。
二、 未及时披露关联方财务资助事项
(一)你公司与上海凯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天实业)、上海亦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宏投资)构成关联关系
2021年8月23日,邓涵尹与周廷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你公司7.23%股份,是你公司时任第二大股东。此外,邓涵尹持有凯天实业 70%股份,是其实际控制人。你公司与凯天实业构成关联关系。
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9 月,邓又瑄担任三圣股份董事。此外,邓又瑄持有
亦宏投资 95%股份,是其实际控制人。你公司与亦宏投资构成关联关系。
(二)凯天实业、亦宏投资财务资助事项
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3 月,凯天实业、亦宏投资累计向你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 13,396.85 万元。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175,614.77 万元,财务资
助金额占比达 7.63%。
(三)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第 10.2.4 条的规定,本案涉及财务资助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
重大事件。你公司未及时在临时报告中披露财务资助事项,直到 2022 年 4 月 27
日才在临时报告和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与凯天实业、亦宏投资签订的《协议书》、银行电子回单、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资料证明。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公司
实施的行政处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潘先文先生:
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三圣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借款事项
三圣股份和碚圣医药均由你实际控制,双方构成关联关系。
共同借款事项详细情况请参照前述内容。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第10.2.4 条的规定,本案涉及共同借款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三圣股份对上述共同借款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也未在 2019 年和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到 2022 年 4 月 27 日
才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展期协议、银行流水、法院传票及判决、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资料证明。
二、 你作为三圣股份时任董事长,未能勤勉尽责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2019 年 5 月至 2019 年 9 月,你作为三圣股份的董事长,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未能勤勉尽责,是对三圣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资料证明。
三、你作为三圣股份实际控制人,指使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你作为三圣股份实际控制人,指使实施了三圣股份与关联方碚圣医药共同借款事项,该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也未按照三圣股份内部制度要求履行规范的用印程序,你隐瞒相关应当披露的信息,导致三圣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
告以及 2019 和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
漏。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展期协议、银行流水、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资料证明。
我局认为,你作为三圣股份时任董事长,是对三圣股份信息披露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违反 2005 年《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以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实施了三圣股份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18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3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你多次因违反信息披露规定被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行政处罚,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符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所述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号)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 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潘呈恭先生:
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三圣股份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