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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42 深市 三圣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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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三圣: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书暨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8

ST三圣: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书暨重大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742      证券简称:ST 三圣      公告编号:2023-27 号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书暨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起诉书;

    2、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239,088,242.44 元(2022 粤 03 民初 5611 号),246,922,406.35
元((2022 粤 03 民初 5612 号);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无法估计对公司的最终影响。

    近日,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两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分别为:

    1、案号:(2022)粤 03 民初 5611 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市
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新投担保”)向公司及其他被告潘呈恭、陈柳颖、潘先文、周廷娥、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碚圣医药”)、第三人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联交所”)提起诉讼。

    2、案号:(2022)粤 03 民初 5612 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市
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新投集团”)向公司及其他被告潘呈恭、陈柳颖、潘先文、周廷娥、碚圣医药、第三人深圳联交所提起诉讼。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当事人:

    1、(2022)粤 03 民初 5611 号

    原告:深圳高新投担保


    被告:公司、潘呈恭、陈柳颖、潘先文、周廷娥、碚圣医药

    第三人:深圳联交所

    2、(2022)粤 03 民初 5612 号

    原告:深圳高新投集团

    被告:公司、潘呈恭、陈柳颖、潘先文、周廷娥、碚圣医药

    第三人:深圳联交所

    (三)案件背景

    2021 年 11 月,公司向深圳联交所申请以非公开方式分别发行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 22,000 万元、期限为 6 个月的“重庆三圣实业 A 定向融资计划”和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22,700 万元、期限为 6 个月的“重庆三圣实业 B 定向融资计划”,公
司以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由公司关联方碚圣医药、潘先文、周廷娥、潘呈恭、陈柳颖为认购协议项下认购人的全部债权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融资计划分别由深圳高新投担保、深圳高新投集团认购。深圳高新投担保、深圳高新投集团认购以公司及上述关联方未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分别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请求

    1、(2022)粤 03 民初 5611 号

    原告深圳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高新投担保归还尚欠本金、支付产品到期前收益、支付产品到期前逾期收益的罚息及违约金、支付产品到期前逾期本金的罚息及违约金、支付产品到期后逾期罚息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238,770,758.06 元;

    (2)原告深圳高新投担保有权对被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目前和将来的全部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潘呈恭、陈柳颖、潘先文、周廷娥、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被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原告深圳高新投担保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198,000.00 元、保全保险费 119,484.38 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所有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人民币 239,088,242.44 元。

    2、(2022)粤 03 民初 5612 号

    原告深圳高新投集团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高新投集团归还尚欠本金、支付产品到期前收益、支付产品到期前逾期收益的罚息及违约金、支付产品到期前逾期本金的罚息及违约金、支付产品到期后逾期罚息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246,601,006.84 元;

    (2)原告深圳高新投集团有权对被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目前和将来的全部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潘呈恭、陈柳颖、潘先文、周廷娥、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被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原告深圳高新投集团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98,000.00 元、保全保险费 123399.5 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所有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人民币 246,922,406.35 元。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法估计对公司的最终影响。

    四、其他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严格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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