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42 证券简称:三圣股份 公告编号:2022-38 号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为被告之一;
3、涉案金额为约 5,000 万本金及相应利息;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如按照判决书执行,公司会增加公司债务和关联方欠款,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后续不排除公司提起上诉的可能,该判决的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 0110 民初 14529 号】,就公司、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碚圣医药”)与重庆市万盛区恒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重庆市万盛区恒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潘先文、潘呈恭、周廷娥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5 月 15 日,恒辉公司与碚圣医药、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碚圣
医药和公司共同向恒辉公司借款人民币 1 亿元,用以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6 个月,利息为每月 2.2%。同日,潘先文、周廷娥和恒辉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潘先文、周廷娥就《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
为借款届满之日起两年。2019 年 5 月 15 日,恒辉公司按约定将 1 亿元支付到碚
圣医药账户。2021 年 2 月 15 日,恒辉公司与碚圣医药、潘先文、周廷娥、潘呈
恭签订《贷款展期协议》,约定剩余借款展期至 2021 年 7 月 30 日,同时增加潘
呈恭作为新的保证人。重庆綦江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立案后,分别
于 2022 年 4 月 1 日、2022 年 6 月 6 日公开开庭审理。
公司于 2021 年年度报告第六节第十一条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对该案件进行了披露,详见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年报问询
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4)也对该案件进行了披露。
二、判决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4 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决结果主要内
容如下:
1、碚圣医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偿还恒辉公司的借款本金
49,899,751.95 元,利息(截止 2021 年 2 月 16 日的利息为 1,616,971.07 元;
从 2021 年 2 月 17 日起,以 49,899,751.95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至本金
付清之日止);
2、碚圣医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支付恒辉公司律师费 20 万元;
3、潘先文、周廷娥、潘呈恭对上列 1、2 项的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恒辉公司对潘先文持有的重庆春瑞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6.0556%股权享有质押权,并对该质押股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 1、2 项的债券范围内优先受偿;
5、驳回恒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79,113 元,恒辉公司承担 28,461 元;碚圣医药、公司承担
150,652 元。
该判决尚未生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如按照判决书执行,公司会增加公司债务和关联方欠款,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暂时对公司利润无影响,具体金额以本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后续不排除公司就该判决提起上诉的可能,该判决的执行情况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 0110 民初 14529 号】
特此公告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