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41 证券简称:光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9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2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5,543,067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0.6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99,999,955.56 元,减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11,116,172.14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688,883,783.42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会字(2024)第 10629 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和置换的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63,649,423.26 元,公司拟置换金额人民币 63,649,423.26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调整后拟投入 自筹资金预先 拟置换金额
募集资金金额 投入金额
1 高性能锂电池材料项目 608,883,783.42 63,649,423.26 63,649,423.26
合 计 608,883,783.42 63,649,423.26 63,649,423.26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2,325,471.69 元,公司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2,325,471.69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总额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
费用金额
1 保荐费 8,490,565.62 1,886,792.45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235,849.06 117,924.53
3 律师费用 660,377.36 235,849.06
4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1,729,380.10 84,905.65
合计 11,116,172.14 2,325,471.69
综上所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众会字(2024)第10363 号)。
三、 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已在《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做出的安排:“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相关事宜,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投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及自有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众会字(2024)第 10363 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光华科技截至 2024年 10 月 31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