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章
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公司章程原条文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文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1 无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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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3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公司因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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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 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5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