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41 证券简称:光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6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华科技”)于2022年6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
2、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24日,公司通过内部张贴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2021年6月26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7月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计划获得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7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1年8月11日,公司披露《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902.50万份。
6、2022年5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授
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2年5月28日,公司披露《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向24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数110.50万股。
8、2022年6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项说明
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393,360,74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3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6月10日实施完毕。
现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方法如下:
(一)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1、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5.65元/份调整为15.62元/份(P=P0-V=15.65-0.03=15.62)。
2、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5.36元/份调整为15.33元/份(P=P0-V=15.36-0.03=15.33)。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对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符合《管理办法》及《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