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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迪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23

爱迪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王春华先生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投反对票,原因如下:

    (1)据了解,2019 至 2021 年的现在,该 3 家经销商向公司采购量较之前
下降较大;(2)根据公司提供的 3 家经销商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
顶格、宝泰、东祥 3 家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65%、76%、81%。由于上述 2个原因,本人不同意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议案。

    2、独立董事丁元波先生、胡晖先生均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公司主营业务,解决产业链下游部分经销商在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问题,建立稳定的产品销售渠道,增强产品供应链稳定性,我们同意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经销商在指定银行的授信额度内提供相应连带责任担保。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均为续保事项,且担保额度较去年有所下降。另,公司在向相关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同时,经销商也将按规定向公司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担保风险可控。

  本次对外担保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春华                      丁元波                    胡 晖

                                                  202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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