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39 股票简称:万达电影 公告编号:2018-046号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6月11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6月10日-2018年6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
月1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10日15:00至2018年6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文华酒店7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总裁曾茂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2人,代表股份727,106,058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61.918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19人,代表股份数为
633,477,2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94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3人,
代表股份数93,628,7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9732%。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0人,代表股
份41,788,87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5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8人,代表股份38,160,0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496%;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272人,代表股份3,628,7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9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赵莹律师和刘宇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371,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0%;
反对30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弃权426,91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054,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2430%;反对30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54%;
弃权426,9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21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384,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8%;
反对29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4%;弃权427,31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067,4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2737%;反对29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38%;
弃权427,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226%。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400,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0%;
反对27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4%;弃权426,31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083,4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3119%;反对27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79%;
弃权426,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202%。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400,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29%;
反对27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4%;弃权426,31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083,1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3112%;反对27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86%;
弃权426,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202%。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447,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94%;
反对23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5%;弃权422,31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130,1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4237%;反对2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57%;
弃权422,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106%。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26,383,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6%;
反对29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9%;弃权425,31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066,4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2713%;反对29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10%;
弃权425,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178%。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381,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3%;
反对29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2%;弃权425,41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064,1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2658%;反对29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62%;
弃权425,4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18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067,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744%;反对29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7055%;
弃权426,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
东所持股份的1.0202%。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067,7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2744%;反对29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55%;
弃权426,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202%。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投资计划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388,8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4%;
反对290,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0%;弃权426,31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071,6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2837%;反对290,9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61%;
弃权426,3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20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395,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23%;
反对28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9%;弃权427,11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078,7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3007%;反对28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772%;
弃权427,1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221%。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386,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0%;
反对29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3%;弃权426,21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069,3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8.2782%;反对29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19%;
弃权426,2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19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赵莹、刘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