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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38 深市 中矿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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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矿资源: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24

    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8          证券简称:中矿资源        公告编号:2015-052号
                     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8月20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程序简述
    1、2015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将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平卫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肖晓霞女士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王建卫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姚文华女士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2015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平卫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肖晓霞女士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王建卫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姚文华女士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3、2015年8月10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公司    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公司实际控制人王
平卫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肖晓霞女士作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王建卫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姚文华女士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筹集到认购资金,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
    (二)调整方案
    1、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公司调整前的激励对象为50人,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筹集到认购资金,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本次调整后,公司此次激励对象人数由50名变更为40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人员。
    2、授予数量的调整
    公司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30万份;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61万份。
    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鉴于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对《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修订稿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实意见
    经核实后我们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