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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37 深市 葵花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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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药业: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7

葵花药业: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737        证券简称:葵花药业        公告编号:2024-022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6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
主席兰芬女士召集,会议通知及议案于2024年6月3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三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三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任期已届满,同意公司换届选举新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并推选崔健先生、何岩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上述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确定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 推选崔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1.2 推选何岩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经审查,上述人员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公司对第四届监事会各位监事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第五届监事会成员就任之前,原监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全体监事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审议《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6 月 6 日


                  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崔健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 年生,博士、博士后。历任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哈尔滨葵花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科兴药业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广州品竞生物 BD 总经理等职。现任葵花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黑龙江金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拟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崔健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葵花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为公司股东黑龙江金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何岩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 年生,高中学历。2008年曾获得哈尔滨市劳动模范称号。曾任葵花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总裁办副主任、营销管理中心总监、葵花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普药副总经理,现任黑龙江金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葵花药业集团(海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办主任、本公司监事。拟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何岩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公司股东黑龙江金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均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2 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

  (2)《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3)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6)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7)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8)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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