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
户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3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
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及监管
第4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5条 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证券法》规
定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
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除外。
第6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2 个交易日内,
通过公司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1)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2)上年末至
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3)本次变动前持股
数量;(4)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5)变动后的持股数
量;(6)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7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8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参照本制度第 6 条的规定执行。
第9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1)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内的;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0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
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11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下列内容:
(1)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2)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3)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12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三章 信息申报及管理
第13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1)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
登记时;
(2)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3)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4)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5)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6)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14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8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以上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向董事会秘
书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15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16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
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
法律责任。
第17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后一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
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18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
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
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
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
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
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19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按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20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
情况。
第21条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锁定。
第22条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