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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35 深市 王子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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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新材:关于子公司拟与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0

王子新材:关于子公司拟与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2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拟与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
      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仅为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对合作内容、领域达成初步意向。本协议后续具体的实施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
    2、本协议的签订,短期内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较大影响。本协议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需视后续具体业务合作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协议关于项目的相关数据仅为预测数据,不构成公司的具体承诺。

    3、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与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牛高新”)签署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投资协议概述

    为促进公司军工产业发展及创造资源整合条件,实现生产经营和资本经营的良性互补,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中电华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华瑞”)拟与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中电华瑞拟依托成都高斯智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斯”)在金牛高新辖区建设王子新材军工科技产业区域总部项目。本次项目总投资约 8,000 万元,主要开展军用射频功放、抗干扰通信和嵌入式AI 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本次合
作协议的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项目的推进实施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名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106332107496R

    3、法定代表人:王世心

    4、机构类型:机关

    5、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街道天龙大道 1333 号

    6、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未与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7、关联关系:金牛高新与公司、中电华瑞、成都高斯不存在关联关系。

    金牛高新为地方机关单位,具有充分履约能力。经查询,金牛高新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项目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武汉中电华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就投资建设高斯智慧电子科技项目相关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并基于合作共赢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内容

    乙方拟投资约 8,000 万元并依托控股子公司“成都高斯智慧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在甲方辖区内建设王子新材军工科技产业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主要以先进数字算法作为产品核心,从事军用射频功放、抗干扰通信和嵌入式 AI 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若项目公司满足金牛区现行及后续出台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的相应扶持条件,项目公司可依照相应条款申请补贴、奖励及产业扶持,其中与本协议条款内容实质重复的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金牛区将积极协助项目公司争取国家、省、市各项优惠政策及
产业扶持、奖励资金。

    2.甲方承诺,项目公司可取得的各项资助、补贴及产业扶持等按金牛区制定并公布的产业扶持政策依法予以申报领取,同时所有奖励、补贴及产业扶持的实际金额、发放形式等均按照金牛区认定标准执行。

    3.甲方承诺,甲方将成立项目服务专班,实行专人负责制,为本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协调办公及生产用房、员工户籍、员工购房、子女入学等事宜,切实保障项目顺利运营。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诺,项目公司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登记在金牛区内且持续经营满 10 年以上,在 10 年持续经营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自身的实际控制人。

    2.乙方承诺,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国家统计局所涉及的各项统计数据均由乙方在金牛区内合法合规地进行申报。

    3.乙方承诺,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将无条件退还项目公司依据本协议自金牛区获取的全部补贴、奖励和产业扶持。

    4.乙方承诺,项目公司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和本协议申报可享受的资助、补贴及产业扶持,由项目公司根据相关产业扶持政策依法向金牛区予以申报并领取。项目公司为享受本协议相关资助、补贴及产业扶持的唯一合法有效主体。

    5.乙方承诺,乙方将依法依规经营,并负责所投资项目的确权、投资、开发和经营管理,享有投资收益,也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6.乙方承诺,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将按照《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2017〕170 号)规定办理节能审查。

    第三条 保密条款

    (一)双方承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有关对方的非公开信息、资料、数据及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监督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终止、解除、撤销后仍持续有效。
    (二)双方承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用于对外投融资活动。
    第四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十年,协议有效期自协议正式生效时起算,若双方在本协
议终止后有意继续合作,应续签协议。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违约,经催告后仍不予以纠正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 争议处理

    对于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解决。

    第七条 其它

    1.本协议中所述“经济贡献”是指乙方在金牛区内产生的经济贡献扣减其依法享受的抵退项后在金牛区内的实际经济贡献。

    2.如国家、省、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在本协议签订后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则以出台的政策法规为准,双方经友好协商,对本协议作出相应调整;如遇国家、省、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政策性因素或不可抗拒自然因素影响,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正常履行,则甲、乙双方均可不承担相应责任。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签订地为成都市金牛区,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
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5.本协议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签署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将有助于公司在保证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获取当地政策支持、促进军民融合、为公司的军工产业扩展、资源整合创造条件,实现生产经营和资本经营的良性互补,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本次对外投资有助于增强公司的发展潜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

    本次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属于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协议书的执行和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有关条款的落实需以后续签署的相关正式协议为准。《合作协议》的签署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
需视后续具体业务合作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五、风险提示

    1、本次合作的具体安排尚待双方进一步商议确定,有关合作安排须以双方签订具体协议并以该等协议约定事项为准。

    2、本次合作协议中的项目投资总额等为预计数,暂未经过详尽的可行性论证,未来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预计数;项目建设及投产、相关报批事项的期限,能否按协议约定期限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投资项目是公司长期战略规划的决定,具体将根据后续合作情况及市场情况分期分段实施,总体建设周期预计较长,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短期内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较大影响。本协议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需视后续合作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协议关于项目的相关数据仅为预测数据,不构成公司的具体承诺。

    4、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事项后与甲方签署相关协议。本次项目公司成都高斯已完成金牛高新辖区注册登记,但未来经营发展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次拟与金牛高新签署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七、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2、本协议签署前三个月内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2022 年 8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管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
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57),由于个人资金需求,公司财务总监屈乐明先生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46,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1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屈乐明先生已减持股份 97,000 股。

    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
的预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因个人资金需求,董事、副总裁程刚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87,5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4%),董事会秘书、副总
裁白琼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52,5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副总裁程刚先生,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白琼女士未减持股份。
    除上述减持事项外,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其他董监高持股未发生变动。

    3、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
除限售及股份减持的计划

    (1)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

    (2)公司财务总监屈乐明先生,公司董事、副总裁程刚先生,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白琼女士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减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在未来三个月内股份减持的计划。若未来相关人员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王子新材军工科技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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