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9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满足 2022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董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现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30.7796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通过公司官网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
公示。2022 年 4 月 21 日至 2022 年 5 月 6 日,时限超过 10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
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公
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2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22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董事会、监事
会同意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5.68 元/股调整为 5.38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2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2 年 5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 71 名激
励对象授予 435.9319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3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原因及调整方法
(一)调整回购价格的原因
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0 元(含税)。
根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P0÷(1+n)(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
(2)派息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因此,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公式:P=(P0-V)÷(1+n),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5.38-0.25)÷1=5.13 元/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以 2021 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公司未满足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022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19,041,688.29 元,较 2021 年下降
28.63%,未满足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根据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对 7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和价格
1、回购数量
根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向 71 名激励对象授予 435.9319
万股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除限售,每次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 30%、40%、30%。
2023 年 5 月 11 日,公司实施了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
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0 元(含税)。
回购数量=435.9319 万股 x30%=130.7796 万股。
本次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0.7796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前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435.9319 万股的 30%,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36%。
2、回购价格
因公司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已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
行了调整,回购价格为 5.13 元/股,回购金额为 6,708,993.48 元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减少 130.7796万股,公司总股本将由 371,216,204 股减少为 369,908,408 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 371,216,204 元减少为 369,908,408 元,公司将于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对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
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满足 2022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现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30.7796 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审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符合 2022 年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调整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满足 2022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30.7796 万股应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
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同意董事会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本次回购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本次回购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