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3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90 号)文件批复,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民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9,8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 14,054,716.9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65,945,283.02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衡验(2021)00022 号《验证报告》。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化学”)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控股子公司内蒙古新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威远”)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三乙膦酸铝原
中国建设银
药技改项目、
行股份有限
1 利民股份 32050171663600003390 年产10,000吨
公司新沂支
水基化环境友
行
好型制剂加工
项目
交通银行股 年产 500 吨甲
氨基阿维菌素
份有限公司
2 利民股份 739899991013000044044 苯甲酸盐新建
徐州新沂支
项目、绿色节
行
能项目
招商银行股
3 份有限公司 利民股份 516900120710909 补充流动资金
新沂支行
年产12,000吨
三乙膦酸铝原
中国建设银
药技改项目、
行股份有限
4 利民化学 32050171663600003400 年产10,000吨
公司新沂支
水基化环境友
行
好型制剂加工
项目
交通银行股 年产 500 吨甲
氨基阿维菌素
份有限公司
5 新威远 156800010013000084191 苯甲酸盐新建
鄂尔多斯分
项目、绿色节
行
能项目
2021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户的全部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新募集资金专户。
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保荐机构中信证
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目前,本次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银行账号 (元) 途
年产 12,000
吨三乙膦酸
交通银行股 铝原药技改
份有限公司 利民股份 739899991013000049011 0.00 项目、年产
徐州新沂支 10,000 吨水
行 基化环境友
好型制剂加
工项目
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后,后续将按相关规定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专项账户的全部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新募集资金专户,并注销原专用账户。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及中信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账号为 739899991013000049011,截止 2021 年 9 月 8 日,专户余额
为 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 12,000 吨三乙膦酸铝原药技改项目、年产10,000 吨水基化环境友好型制剂加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公司及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纯钦、肇睿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专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中信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