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734 深市 利民股份


首页 公告 利民股份:公司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利民股份:公司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7

利民股份:公司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8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03 月 26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8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对已离职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徐福丹现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0,4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8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8 年 9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8 年 9 月 14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相关事项。2018 年 9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 年 9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18 年 9 月 25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71 名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54.3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62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8 年 11 月 6 日,公司收到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审核确认的有关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证明文件。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计
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上市。

    6、2019 年 1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已离职的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张拥军先生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9 年 3 月 7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并披露了《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8、2019 年 9 月 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权益分派,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从 5.62 元/股调整为 5.27 元/股;确定 2019 年 9 月 2 日为本计划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向 2 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45.70 万股。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名单核查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19 年 9 月 17 日,公司收到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审核确认的有关本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证明文件。公司于 2019 年 9月 18 日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的公告》,本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上市。

    10、2019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符合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70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86,557,570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 此议案获得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587.99 万股。

    12、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符合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70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原因及调整方法

    (一)调整回购价格的原因

    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以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83,500,57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50 元(含税)。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86,557,57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

    根据《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P0÷(1+n)【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因此,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公式:P=(P0-V)÷(1+n),其中 P0 为
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5.62-0.35-0.3)÷(1+0.3)=3.82 元/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徐福丹已经离职,根据公司 2018 年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拟对激励对象徐福丹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和价格

    (1)回购数量

    根据公司 2018 年激励计划,公司向徐福丹授予 20,000 股限制性股票,分三次
解锁,每次解锁比例分别为 30%、30%、40%。

    2019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徐福丹符合前二次解锁条件,公司已经办理了前二次相关解锁事宜。

    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实施了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286,557,57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00 元人民币现金, 同时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

    回购数量=20,000 股 x40% x(1+0.3)=10,400 股


    (2)回购价格

    因公司实施 2018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和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已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回购价格为 3.82 元/股,回购金额为 39,728 元,公司将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三)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回购注销徐福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0,400 股,本次
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前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5,015,010 股的 0.2074%,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028%。

    四、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减少 10,400
股,公司总股本将由 372,524,841 股减少为 372,514,441 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 372,524,841 元减少为 372,514,441 元,公司将于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对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回购所支付资金较小,所涉减少激励对象人数仅 1 人,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