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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33 深市 雄韬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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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韬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雄韬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6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49 号”文件许可,公司
于 2016 年 8 月 5 日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4,113,207 股,每股
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1.20 元,共募集资金 935,199,988.4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8,569,918.12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16,630,070.28 元。
上述资金已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到位,且业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了勤信验字【2016】第 111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近日公司、湖北雄韬锂电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田支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银行账号

湖北雄韬锂电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湖北雄韬锂电生产基地  44250100004200003925
                      公司大鹏支行          建设项目(二期)

  备注: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鹏支行隶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田支行管辖,因此监管协议中银行签署方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田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湖北锂电及保荐机构与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乙方:湖北雄韬锂电有限公司(“湖北锂电”)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建行”)

  丁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第一条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
44250100004200003925,截止 2024 年 4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

  该专户仅用于乙方系“10 亿瓦时动力锂电池新能源建设项目”及“湖北雄韬锂电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二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乙方承诺该专户的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乙方对于部分募集资金使用前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得到丙方的同意。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三条 甲、乙、丙、丁各方应当遵守注册地的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五条 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凭介绍信经乙方授权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经乙方授权可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

  第六条 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乙方一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12个月内累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短信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以上通知方式(短信接收手机,传真号码,邮件地址等)由丁方委托乙方提供给丙方。

  第八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取得乙方授权后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协议甲乙丁任何一方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乙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丁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丙方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监管费用(含短信,传真,邮寄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三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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