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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33 深市 雄韬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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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韬股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05


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8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4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3日-2018年9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3日15:00至2018年9月4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滨海二路一号雄韬科技园公司三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陈宏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共计代表股份170,988,92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8.8382%。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70,971,20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8.833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7,72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51%。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270,07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771%。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971,8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0%;反对17,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592%;反对17,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4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971,8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0%;反对17,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2,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592%;反对17,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4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拟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987,8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1,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8,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34%;反对1,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