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请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自行办理与本次《章程》修订有关的新《章程》备案等后续事项。
其中,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程》(以下简称“《党章》”)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
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 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公司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公司发挥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
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 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
量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 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
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 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
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 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
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 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列
列支。 支。
2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 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3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理人员。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4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行: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项、第(五)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三)项、第(五)项、第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易方式进行。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5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制。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担连带责任。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6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十四)对公司董事会设立战 工持股计划;
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 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 项;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项; 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用途事项;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 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 个人代为行使。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7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司、分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供的任何担保;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70%;
元人民币;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计总资产的 30%;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制人及其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