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2 证券简称:燕塘乳业 公告编号:2020-040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9 月 25 日下午 14:00 起,会期半天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香荔路 188 号 公司旗舰工厂行政楼五
楼 2 号会议室
4、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谢立民先生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5 日 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02,785,472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65.32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84,314,674 股,占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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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股份的 53.58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8,470,79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1.738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0,554,052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6.70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0,553,9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6.707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审议《关于增加公司经营场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785,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54,0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审议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审议《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785,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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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54,0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审议《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785,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54,0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审议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万晶、朱园园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