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2-026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4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 29 号萃华金店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沈阳市疫情防控要求,公司增设了腾讯会议平台同步召开现场会议。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11 日 9:
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郭裕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94,207,090 股,占上市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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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 36.77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3,785,78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4.90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0,421,3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876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94,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94,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6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提案 1.00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207,0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2.00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207,0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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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3.00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207,0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4.00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207,0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5.00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207,0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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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9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6.00 《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027,0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89%;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11%。本议案获得通过。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449%;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355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赵程涛、冯宁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