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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31 深市 萃华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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萃华珠宝: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0

萃华珠宝: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2-005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签订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转让股份情况概述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翠艺”)、实际控制人郭英杰及一致行动人郭琼
雁、郭裕春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与龙凤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内容,
深圳翠艺拟将其持有的公司 512,312 股转让与龙凤,郭英杰先生及一致行动人郭琼雁、郭裕春拟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 15,369,360 股转让与龙凤,转让价格为 6.44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
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深圳翠艺的通知,根据市场变化经双方友好协商,深圳翠艺、实际控制人郭英杰及一致行动人郭琼雁、郭裕春与龙凤于 2022 年 1月 19 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龙凤应于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后至迟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原股权转让价款足额支付至深圳翠艺、郭英杰、郭琼雁、郭裕春指定账户。原《股份转让协议》补充约定如下:

    二、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

  (一)补充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 1(甲方 1):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英杰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翠竹北路石化工业区 1 栋(二层中之二)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69372E

  2、转让方 2(甲方 2):郭英杰

  身份证号码:44030619610421****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

  3、转让方 3(甲方 3):郭琼雁

  身份证号码:44030619631216****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

  4、转让方 4(甲方 4):郭裕春

  身份证号码:44030619820913****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

  5、受让方(乙方):龙凤

  身份证号码:35260119650906****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西林东里****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转让价款支付延期安排

  乙方应于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后至迟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原股权转让价款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其超过本协议应付款项截止期限之日仍未能支付完毕相应款项,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或要求乙方按每日股权转让价款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罚金。

  第二条 信息披露

  双方均有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标的公司《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需履行之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甲方有义务促使标的公司亦根据上述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其他

  1、原违约金应按本协议从延期之日届满起第二天计算。

  2、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商不成,向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三、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补充协议的签订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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