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19-051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英杰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9号萃华金店中街店六楼会议室(5)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4日—2019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15:00—2019年5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71,776,4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63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1,722,5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59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53,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5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6,710,4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5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656,5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1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53,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5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指派冯宁律师、赵程涛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1.00《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754,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8%;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8,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62%;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5%;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33%。
议案2.00《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754,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8%;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8,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62%;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5%;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33%。
议案3.00《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754,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8%;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8,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62%;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5%;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33%。
议案4.00《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754,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8%;反对2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8,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62%;反对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00《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754,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8%;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8,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62%;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5%;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33%。
议案6.00《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754,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8%;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8,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62%;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5%;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3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