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19-025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部分持股5%以上股
东股份减持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17)、于2019年2月28日刊登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18)对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周应龙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郭琼雁女士及郭裕春先生股份减持计划进行了预披露,其中周应龙先生计划拟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或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995%)、郭琼雁女士及郭裕春先生计划拟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或竞价交易方式拟减持合计不超过1,5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95%)。
1、2019年3月22日,公司收到周应龙先生出具的《关于完成股份减持告知函》,其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其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5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995%;
2、2019年3月25日,公司收到郭琼雁女士及郭裕春先生出具的《关于完成股份减持告知函》,其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郭琼雁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累计减持公司股份642,000股;郭裕春先生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00,000股,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042,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691%。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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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其减持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
股东名称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元/股)减持数量(股)减持比例(%)
方式
竞价 2019年3月20日-2019年
周应龙 22.283 1,500,000 0.995
交易 3月21日
合计 1,500,000 0.995
减持
股东名称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元/股)减持数量(股)减持比例(%)
方式
竞价
郭琼雁 2019年3月22日 22.408 642,000 0.426
交易
竞价
郭裕春 2019年3月25日 23.152 400,000 0.265
交易
合计 1,042,000 0.691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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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总股本 占公司总股本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7,598,268 5.04 6,098,268 4.047
周应龙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7,598,268 5.04 6,098,268 4.047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公司总股本 占公司总股本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6,427,994 4.27 5,785,994 3.84
郭琼雁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6,427,994 4.27 5,785,994 3.84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公司总股本 占公司总股本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4,000,000 2.65 3,600,000 2.39
郭裕春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000,000 0.66 600,000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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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售条件股份 3,000,000 1.99 3,000,000 1.99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2、周应龙先生、郭琼雁女士、郭裕春先生承诺:在按照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减持也不存在最低减持价格承诺的情况。
3、周应龙先生、郭琼雁女士、郭裕春先生持有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取得的股份。上述减持的股份数量符合其减持计划,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4、周应龙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5、郭琼雁女士及郭裕春先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1、《股份减持完成告知函》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