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18-014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暨终止减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披露了《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7-076),股东周应龙先生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1,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995%)。
今日,公司收到周应龙先生发来的《关于提前终止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提前终止执行本次减持计划。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姓名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股数占
(股) 总股本比例
周应龙 竞价交易 2017年12月14日 19.86元/股 520000 0.3451%
-2017年12月20日
合计 520000 0.3451%
2、减持计划实施前后持股情况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减持计划实施前持有股 减持计划实施后持有股
股东姓 股份性质 份 份 变动原因
名 股数(股)占总股本 股数(股) 占总股本
比例 比例
周应龙 无限售流通股 10118268 6.7151% 9598268 6.3670% 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终止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2、本次终止减持计划不违反股东作出的任何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
3、本次减持计划终止后,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备查文件
1、《关于提前终止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