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SHENYANGCUIHUAGOLDANDSILVERJEWELRYCO.,LTD.)
(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翠华巷7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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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
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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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和约束措施
(一)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翠艺、公司实际控制人郭英杰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郭琼雁和郭裕春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担任公司董事的郭英杰、郭裕春还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担任公司董事的公司股东周应龙、马俊豪、李玉昆、郭有菊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股东君信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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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公司股东陈晓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公司股东朴昌建、解天骏、郭兰伟、段立彦、金顺姬、朴燕、郭跃进、
陈少巧和袁建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同意在违背该项承诺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
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当事人的约束措施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