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30 股票简称:电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9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5 月 24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5 月 2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月 24 日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五路 180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限制人员流动和集中,无法至公司现场开会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见证律师亦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会议并进行见证。此次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石晓霞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75,237,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8.39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48,160,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91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人,代表股份 27,07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478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9,555,0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40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5,4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53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4,15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47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2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
本议案通过。
(二)《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2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
本议案通过。
(三)《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2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
本议案通过。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2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
本议案通过。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2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3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90%;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9%;弃权 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1%。
本议案通过。
(六)《关于公司续聘 2022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2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3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90%;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9%;弃权 9,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1%。
本议案通过。
(七)《关于 2021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2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3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90%;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9%;弃权 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1%。
本议案通过。
(八)《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22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王敏、李朴原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