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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光科技: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0

电光科技: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电光科技

股票代码:002730          股票简称:电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2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7 号),核准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96,802,200 股新股。公司本次实际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9,405,880 股,每股发行价格 9.5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74,749,918.8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69,110,856.65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已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项管理,公司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之募集资金使用规划,为便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已完成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事项,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情况将募集资金划拨至上述相关账户。公司及项目实施主体电光防爆科技

    电光科技
(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光”)与保荐机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的开立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用途

  1    电光防爆科技(上 03004807692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矿山研究院
        海)有限公司                                          及产业化中心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内容

    公司、上海电光及保荐机构与上海银行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上海电光已在上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上海电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上海电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上海电光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上海电光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上海电光与上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上海电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上海电光和上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4、公司、上海电光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上海银行查询、复印上海电光专户的资料;上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海银行查询上海电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海银行查询上海电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并将对账单发送至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邮箱。上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电光科技

    6、上海电光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达到智慧矿山研究及产业化中心项目的 20%的,公司、上海电光和上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同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将支出清单发送至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邮箱。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上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及上海电光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上海电光、上海银行、保荐机构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保荐机构义务至相关规则所规定的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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