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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光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2

电光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2730          股票简称:电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7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5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4 点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5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 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五路 180 号公司四楼会议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石晓霞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76,649,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4.74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76,644,6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74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7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7,467,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41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7,462,5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1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7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64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二)《关于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64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三)《关于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64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四)《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64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五)《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64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六)《关于公司续聘 2020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64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七)《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64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八)《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64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九)《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64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李朴原、章明芳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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