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30 股票简称:电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7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5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4 点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5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 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五路 180 号公司四楼会议
室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石晓霞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76,649,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4.74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76,644,6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74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7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7,467,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41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7,462,5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1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7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64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二)《关于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64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三)《关于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64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四)《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64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五)《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64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六)《关于公司续聘 2020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64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七)《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64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八)《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64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九)《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64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李朴原、章明芳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