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730 深市 电光科技


首页 公告 电光科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电光科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2


股票代码:002730        股票简称:电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7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21日(星期二)14点00分。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五路18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石碎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87,57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13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85,43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46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40,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63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40,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6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40,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63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57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二)《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57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三)《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57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四)《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57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通过。

    (五)《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57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57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2019年度预计关联交易及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提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电光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联方电光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其合计所持股份185,435,000股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57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57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57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杨龙驹、姜怡文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