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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科技: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2

好利科技: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729          证券简称:好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8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 829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修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54,917,453
股,占公司总股本 182,969,920 股的 30.014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
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54,872,9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9.990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4,5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2%。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4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含股东授权代理人)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3 人,代表股份 44,5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2%。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915,05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56%;反对 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42,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067%;反对 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915,05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56%;反对 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42,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067%;反对 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915,05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56%;反对 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42,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067%;反对 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915,05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56%;反对 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42,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067%;反对 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917,45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44,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915,05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56%;反对 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42,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067%;反对 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915,05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56%;反对 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42,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067%;反对 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915,05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56%;反对 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42,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067%;反对 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王雨翔、盛丽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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