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科技
证券代码:002729 证券简称:好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4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0 月 17 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0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10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0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 829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修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54,881,8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950%。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含
好利科技
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54,872,9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9.99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9%。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含股东授权代理人)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2 人,代表股份 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部分董事以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钱嫣虹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872,953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反对 8,90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8,9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好利科技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谭昆仑、齐欣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