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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科技: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4

好利科技: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729          证券简称:好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5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5 月 23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5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 829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修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27,996,445
股,占公司总股本 93,352,000 股的 29.990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27,996,4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9.99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含股东授权代理人)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1 人,代表股份 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为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同时保证股东大会依法召开,公司部分董事、高管以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 《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996,40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9%;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 《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996,40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9%;反对 4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4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 《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996,40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9%;反对 4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4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 《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996,40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9%;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996,44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4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 《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996,40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9%;反对 4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4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 《关于 2022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996,40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9%;反对 4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4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 《关于 2022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996,40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9%;反对 4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4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谭昆仑、王雨翔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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