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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来: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7

好利来: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好利来

股票代码:002729          股票简称:好利来        公告编号:2021-075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9 月 16 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9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 829 号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修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好利来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32,001,432
股,占公司总股本 66,680,000 股的 47.992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2,00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8.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9,998,93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92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同意 32,001,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好利来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 12,00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因本议案与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利害关系,公司董事汤奇青及其一致行动人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李婷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9,997,432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谭昆仑、张蕊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好利来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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