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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一药业: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7

特一药业: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2728                  股票简称:特一药业                  公告编号:2023-039
债券代码:128025                  债券简称:特一转债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一药业”或“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就调整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1、2021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
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组织或个人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1 年 10 月 2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

  5、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6、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7、2021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完成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期权授予登记,
期权简称为特一 JLC1,期权代码为 037194,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116 名,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数量为 400 万份,授予的行权价格为 14.22 元/股。

  8、2022 年 5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由于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完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14.22 元/股调整至 13.57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9、2022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合计注销尚未行权的 28.10 万份股票期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 110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11.57 万份,行权价格为 13.57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2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票期权
注销手续,注销数量为 28.10 万份。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71.90 万份,激励对象人数 110 人。

  11、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将由 269.33 万份(含第一期尚未行权的 9 万份)调整为 377.062 万份(自该
议案通过之日起至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前,如有激励对象行权导致期权总份数发生变动,则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票期权总份数为基数进行调整),行权价格由 13.57 元/股调整至9.2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说明

    (一)调整事由

    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具体方案为: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6.5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

    根据《特一药业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数量或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1、股票期权数量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为:Q=269.33×(1+0.4)=377.062 万份。自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之日起至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前,如有激励对象行权导致期权总份数发生变动,则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票期权总份数为基数进行调整。
    2、行权价格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
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3.57-0.65)÷(1+0.4)=12.92÷1.4=9.23元/股。

    公司将在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后,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数
量和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和《特一药业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事项。

    3、律师事务所意见

的调整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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