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18-104号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29日(星期二)下午14点。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28日-2018年5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9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8日15:00
至2018年5月29日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阮鸿献先生
6.会议通知于2018年4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 25人,代表股份
362,369,694 股,占公司总股本567,769,811股的63.8233%。其中:
1. 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10 人,代表股份
340,469,491股,占公司总股本567,769,811股的59.966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1,900,203股,占公司总股本567,769,811
股的3.857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0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21,927,403股,占公司总股本567,769,811股的3.862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李达律师、郑婷婷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表决,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62,369,694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927,4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62,369,694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927,4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62,369,694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927,4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62,369,694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927,4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62,369,694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927,4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62,369,694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927,4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达、郑婷婷。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