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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崧股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25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小崧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9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
已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在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公告。

    二、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彭国宇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24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5、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0 月 24 日(星期四)

  6、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 21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7、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17 日(星期四)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0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952,5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5.0527%,前述有表决权股份数均
已剔除蒋小荣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放弃表决权股份共 66,726,987 股。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7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50,550,6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80.299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6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2,401,8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9.700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16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2,550,2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9.9360%。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 2024 年 10 月 17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见证律师现场进行见证。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表决情况

    提案 1.00:审议《关于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675,96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7%;反对 13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1%;弃权 139,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1%。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同意 12,273,6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65%;反对 13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892%;弃权 139,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股),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142%。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2.00:审议《关于选举梁绮婷为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544,06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627%;反对 9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1%;
弃权 1,313,9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72%。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同意 11,141,7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776%;反对 9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7530%;弃权 1,313,9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 股),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4695%。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何星亮律师、冉怡然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