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小崧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备
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的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一:
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 产;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
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采取以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方式之一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二)要约方式;
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
行。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第
(三)、第(五)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期
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
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期
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
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 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董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产 10%; 10%;
…… ……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通过。 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行为
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
形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
查。公司发生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等
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
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
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根据损失和风
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有关提案涉及独立董事及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中介机构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