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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崧股份: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04-30

小崧股份: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年4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9
第五章 董事会......25

  第一节 董事 ......25

  第二节 董事会 ......29
第六章 总经理(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8
第七章 监事会......41

  第一节 监事 ......41

  第二节 监事会 ......4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4

  第二节 内部审计......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9
第九章 通知......50

  第一节 通知 ......50

  第二节 公告 ......5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及减资......5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5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4
第十二章 附则......54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律地位,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使之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91440700669806671P)。

  第三条 公司于2014 年1 月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2,335万股,于2014年1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KENNEDEELECTRONICSMFG.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

            邮政编码:529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8,006,876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科技创新振兴民族制造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家用电器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灯具销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电池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股东持股数、出资方式及占总股本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田畴              18,520,000      货币、实物        61.73

  2            蒋小荣            8,480,000      土地使用权        28.27

  3            蒋光勇            3,000,000        货币            10

            合计                30,000,000          —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18,006,876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第(三)、第(五)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或其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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