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小崧股份 公告编码:2023-034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8,027,276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8,135,676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8,027,276 股,均为普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8,135,676 股,均为普通
通股。 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
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迟定期报告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最 日起算;
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
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融资、 (十八)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融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以及自主变更会计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以及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等其他事项,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审议的交易 政策等其他事项,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审议的交易或事项标准由股东大会另行制定权限制度,低于股东 或事项标准由股东大会另行制定权限制度,低于股东大会决策权限的交易或事项可授权董事会决定; 大会决策权限的交易或事项可授权董事会决定;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十九)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 (二十)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具体内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代为行使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为行使其他职权的,还应当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股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 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
权的具体内容。 体内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其他职权的,还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
具体内容。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董事会
议通过: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0%;
(二) 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二)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债率超过 70%;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 程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独立董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使该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
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获取。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