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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莱特:关于接受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0

金莱特:关于接受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21-080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接受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莱特”或“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业务开拓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国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建设”)与江西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金科”)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根据《战略合作协议》相关约定:1、为确保国海建设按约履约并为江西金科提供高质量服务,国海建设将向江西金科缴纳 2,000 万元实力证明金,期限为 3 个月。该实力证明金仅作为实力证明,具体履约项目以具体合同执行。江西金科同意在江西区域范围内新拍地项目落地后, 通过邀请招标进行自主报价竞标,如国海建设参与单项目投标且为开标后非合理最低价单位,同等条件下则给予其一次优先谈判中标的权利。2、实力证明金期限到期后,任意一方决定不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江西金科将根据实力证明金占用天数,按照年化利率 12%的标准向国海建设计算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若江西金科延期返还实力证明金,延期三个月以内的,延期之日起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化利率 16%的标准计算;延期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分段计算,其中:延期之日起(含)至延期三个月以内(不含)期间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化利率 16% 的标准计算,延期三个月之日起(含)至延期六个月(不含)期间的资金占用 费按年化利率 20%的标准计算;延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鉴于实力证明金存在一定占用期限,结合国海建设目前在手订单的资金需求及融资情况,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海建设拟接受公司董事姜旭先生控制的国
海智慧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智慧”)提供的 2,000 万元借款,用于定向支付上述向江西金科缴纳的实力证明金。双方约定,后续江西金科向国海建设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归国海智慧所有。除此之外,国海建设无需向国海智慧支付任何费用。

    国海智慧的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董事姜旭先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国海智慧本次向国海建设提供借款,是基本其控制人姜旭先生全力支持国海建设业务开拓之举,国海智慧未向国海建设收取额外的利息等费用,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姜旭先生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发表了事前审核意见及独立意见。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国海智慧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河洲路 398 号中建城开大厦

    法定代表人:姜旭

    注册资本:1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9 年 01 月 31 日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旅游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工程管
    理;餐饮企业管理、酒店管理;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发
    布代理各类广告;服装鞋帽、体育用品、建筑材料、电子产品、五金交电、
    文化用品、家用电器、珠宝首饰、工艺美术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针纺
    织品、金属材料、日用百货的销售;从事计算机科技、网络科技、通讯科技
    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网上贸易代理。(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姜旭

    关联关系:公司董事姜旭先生控股国海智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海智慧为公司关联人。

    其他说明:国海智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借款协议主要内容

    出借人:国海智慧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借款人:国海建设有限公司

    1、借款金额:借款人因资金周转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资金人民币 2,000 万元(大写: 贰仟万元整),借款用途:用于支付借款人与江西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实力证明金。
    2、借款利息:鉴于此笔借款用途为借款人定向支付借款人与江西金科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实力证明金。双方同意,后续江西金科向借款人退回的实力证明金及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归出借人所有。除此之外,借款人无需向出借人支付任何费用。若江西金科违反《战略合作协议》之约定,未向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费,则借款人亦未产生向出借人支付资金占用费之义务。

    3、借款期限:借款人承诺,自收到江西金科退回实力证明金及资金占用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向出借人归还本合同项下本金及资金出借权益(即:金科支付给借款人的资金占用费)。

    4、其他:双方确认,若借款人与江西金科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期满且借款人决定不再继续履行《战略合作协议》之时,借款人应向江西金科尽快催回实力证明金以及资金占用费。若发生实力证明金不能全额追回的情况,出借方同意受让借款人对江西金科的债权以抵消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同时,为了保障出借人权益,借款人应向江西金科全力催回实力金,包括但不限于向江西金科提起诉讼或将对江西金科的债权转让给出借人后协助出借人进行起诉。

    四、本次关联方提供借款对公司的影响

    关联方国海智慧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国海建设提供借款,借款定向用于缴纳国海建设业务开拓所需的实力证明金。本次借款除因缴纳实力证明金所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归国海智慧外,国海智慧不向国海建设收取额外的利息等费用。本次借款是基于姜旭先生全力支持国海建设业务开拓之举,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借款将有效提高公司资金利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各类交易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国海建设与国海智慧除上述借款外,未发生过其
他交易。国海建设与关联董事姜旭先生控制的其他主体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 6.98 亿元,分别为:1)向姜旭先生控制的萍乡旭融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施工服务(项目名称:萍乡尚贤苑工程施工项目),金额 3.6 亿元;2)向姜旭先生控制的南昌市宝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施工服务(项目名称:旭融 1972 风情商业街工程施工项目),金额 3.38 亿元。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并查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董事姜旭先生控制的国海智慧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国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且并未向国海建设收取合理范围以外的利息等费用,体现了公司董事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董事姜旭先生控制的国海智慧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国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借款定向用于缴纳国海建设业务开拓所需的实力证明金。本次借款除因缴纳实力证明金所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归国海智慧外,国海智慧不向国海建设收取额外的利息等费用。结合国海建设目前在手订单的资金需求情况及融资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借款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且本次借款是基于姜旭先生全力支持国海建设业务开拓之举,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特此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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