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47]号文)的核准,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1 月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335.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31,242.30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信验字[2014]第 5-00002 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于 2014 年 1 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募集资金到账后,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特此说明。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