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计划”、“本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8年11月28日为授予日,向42名激励对象授予159万份股票期权与446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11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11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授予数量:159万股
3、授予人数:37人
4、行权价格:8.4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股票期权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本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股权登记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权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授权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计划首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股权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 30%
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股权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
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行权期 自股权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
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计算依据,下同。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反之,若行权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A B C D
等级
优 良 合格 不合格
可行权/解除限售
100% 80% 70% 0%
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根据年度考核分数对应的个人可行权比例进行行权,未能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当期拟行权份额注销。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
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
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股权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 40%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限制性股票的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期权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相同,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首次授予限制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总数的比
票数量(万股) 比例
例
陈开元 董事长 75 16.82% 0.40%
王德发 总经理 70 15.69% 0.37%
孟繁熙 董事会秘书 65 14.57% 0.35%
李永和 副总经理 25 5.61% 0.13%
孙莹 副总经理 25 5.61% 0.13%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186 41.70% 0.996%
人员(37人)
合计 446 100% 2.389%
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11月28日,向激励对象共计42人授予股票期权159万份与限制性股票446万股。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五、激励对象认购公司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
首次授予的股票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期权数量(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59.00 259.34 1.15 136.91 77.97 43.31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经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2018-2021年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股票数量(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