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2 证券简称:物产金轮 公告编码:2024-021
债券代码:128076 债券简称:金轮转债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9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9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水路6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郑光良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7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7,587,878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40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6,675,975股,占公
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1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911,903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1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7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现场及远程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7,583,9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0%;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6818%;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34.0909%;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273%。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二)《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7,583,9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0%;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6818%;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34.0909%;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273%。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7,583,9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0%;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6818%;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34.0909%;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273%。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7,583,9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0%;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6818%;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34.0909%;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273%。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7,584,8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9%;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9091%;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34.09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六)《关于〈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7,583,9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0%;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6818%;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34.0909%;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273%。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七)《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金轮转债”)自 2020 年 4 月 20 日起开始转
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期间,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累计转股 11,669 股。
因公司可转债转股,公司的总股本由 20,656.4695 万股增至 20,657.6364
万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20,656.4695 万元变更为 20,657.6364 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 97,584,8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9%;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9091%;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34.09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八)《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合公司可转债转股导致公司股本变更等情况,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制定新的章程。
章程条款修改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
制订本章程。 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0,656.4695 万元。 20,657.6364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656.4695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657.6364
万股,均为普通股。 万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控股股东为物产中大元通实业集团 公司控股股东为物产中大元通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书面反馈意见。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馈意见。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